Article 11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综合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对所属单位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所形成的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倡导建立家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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