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具体工作,相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