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江南产业集中区、相关开发区和风景区管委会依法履行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职责,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依法行使相关职权。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