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广播电视、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各项设备设施的使用安全和正常运行,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