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排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