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就城市管理相关行政行为提出的司法建议,相关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