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直接撤销其行政行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内部检查、监督、考核机制,督促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