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五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利用其他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通过新闻媒体、相关门户网站和当事人居住的社区公告栏等载体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