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五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后,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立即退还财物。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