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后,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立即退还财物。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