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实施强制拆除的,实施机关应当会同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确定各自职责。
强制拆除前,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清理财物。当事人拒绝清理的,应当将当事人财物登记后运送到指定场所。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