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四十九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向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二)以勘验、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现场取证;(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书资料;(四)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