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江南产业集中区、相关开发区和风景区等行政区域派驻执法机构,负责派驻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