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场所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危险区域、危险源的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