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下列场所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依法划定安全通道或者安全距离、危险区域和安全场所,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标识:

(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二)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三)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地下管廊等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