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采取措施应对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