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三十三条有效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安装和使用下列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设施:(一)油烟、废气净化装置;(二)专门的油烟、废气排放通道;(三)异味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