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共信息标识的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标识设置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语言文字表述规范,城市窗口区域、旅游景点、宾馆饭店等场所有规范的外文提示;(二)标识出现污损、脱落等情形的,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新。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