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共信息标识的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标识设置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语言文字表述规范,城市窗口区域、旅游景点、宾馆饭店等场所有规范的外文提示;

(二)标识出现污损、脱落等情形的,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新。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