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道路交通的行为:

(一)在车行道上停留、乞讨、兜售、散发物品;

(二)在指定公共张贴栏之外的场所和设施张贴、写印广告传单;

(三)未经许可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出店经营、搭建亭棚;

(四)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道路交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