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道路交通的行为:(一)在车行道上停留、乞讨、兜售、散发物品;(二)在指定公共张贴栏之外的场所和设施张贴、写印广告传单;(三)未经许可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出店经营、搭建亭棚;(四)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道路交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