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道路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路面保持平整,附属设施完好、整洁,发生塌陷、损毁等情形的,及时修复;

(二)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墩、技术监控设备等交通设施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

(三)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批准的时间、范围进行作业并及时恢复原状。

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禁止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