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符合规划,并取得许可;

(二)临街房屋及其防护设施整齐美观,风格、造型、色调相协调;

(三)外观保持完好整洁,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染的,及时修缮、维护和清洗;

(四)城市管理的其他要求。

现有临街房屋及其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逐步改造。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制定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