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符合规划,并取得许可;(二)临街房屋及其防护设施整齐美观,风格、造型、色调相协调;(三)外观保持完好整洁,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染的,及时修缮、维护和清洗;(四)城市管理的其他要求。现有临街房屋及其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逐步改造。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制定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