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照明、水域、广告标识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区等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满足城市发展和社会生活需要。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