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维护市容整洁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