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维护市容整洁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