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南勐河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在南勐河流域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一)采石、挖沙、取土;(二)爆破、钻探;(三)挖掘、开采和勘探地下资源。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