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在南勐河流域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采石、挖沙、取土;

(二)爆破、钻探;

(三)挖掘、开采和勘探地下资源。

Local Regulations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