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南勐河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南勐河流域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超标排放污水;(二)炸鱼、毒鱼、电鱼;(三)擅自猎捕或者采集列入国家、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四)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五)损毁水利设施;(六)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七)其他破坏行为。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