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管理第九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