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管理第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务、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湿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民小组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