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湿地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