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