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湿地旅游开发和资源利用强度。旅游开发应当合理控制游客数量、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减少对湿地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