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应当恢复湿地生态环境,并由审批机构组织验收。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