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管理、利用的需要,使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予以补偿,影响生产生活的应当妥善安置。

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营业额的百分之一向县(市)湿地保护管理机构交纳湿地资源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湿地保护管理。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