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管理、利用的需要,使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予以补偿,影响生产生活的应当妥善安置。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营业额的百分之一向县(市)湿地保护管理机构交纳湿地资源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湿地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