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向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