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利用湿地资源建设湿地公园,发展旅游、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并注重自然湿地修复和人工湿地建设。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