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在重要湿地管理范围内从事科学考察、教学试验、影视拍摄,以及捕捉野生动物或者采集野生植物制作标本等活动的,应当向湿地所在地的县(市)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应当将相关成果副本无偿提交县(市)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