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十七条有效重要湿地的水位控制和调整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