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十六条有效一般湿地申报为重要湿地,应当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并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