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水务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湿地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情况,科学配置生活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农业用水、应急用水和其他用水,合理分配水资源,做到统筹兼顾、采补平衡。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