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实施重点监察,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