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招工备案情况;

(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三)用人单位职工名册;

(四)用人单位工时制度和工作时间记录台账;

(五)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六)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用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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