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招工备案情况;(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三)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四)用人单位工时制度和工作时间记录台账;(五)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六)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用工事项。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