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的违法行为。劳动用工监督检查以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