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不得向负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投资。向其他经济组织投资的,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经济组织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向其他经济组织投资、为合作股东或者他人提供经济担保,必须由理事会决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