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不得向负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投资。向其他经济组织投资的,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经济组织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向其他经济组织投资、为合作股东或者他人提供经济担保,必须由理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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