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享有和承担法律、法规对乡镇集体企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享受国家对乡镇集体企业规定的待遇和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