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享有合作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政府和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干预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得平调、侵占企业财产,不得要求企业承担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义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