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企业所在地乡、镇或者区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