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企业所在地乡、镇或者区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