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合作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企业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由企业所在地乡、镇或者区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