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三章 股份第二十六条有效企业应当在登记注册后签发股权证书,作为合作股东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权证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企业的名称、住所;(二)企业登记日期;(三)编号;(四)合作股东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及其股份种类、数额;(五)合作股东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六)核发日期;(七)企业签章、理事长签名;(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