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三章 股份第二十七条有效企业应当置备合作股东名册。合作股东名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合作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合作股东的出资额、股份种类和股份数额;(三)股权证书编号;(四)取得股份的日期。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